關於印發《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辦法》的通知
滬科〔2014〕4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持續推動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市科委對2007年製定的《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暫行辦法》(滬科〔2007〕第40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4年8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信息公開和資源共享🙎🏽♀️,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以下簡稱《共享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共享規定》第二條所稱的一定價值限額以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法人單位固定資產臺帳,且原值為人民幣30萬元及以上的單臺(套)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在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負責信息報送🗺。
管理單位應指定責任部門或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信息報送工作🧑🍼。
第四條 管理單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屬於下列範圍的,應當報送信息:
(一)以本市或者區🏤、縣財政(包括基本建設經費🐿、科研項目經費和部門預算經費)全額或者部分資金購置、建設的;
(二)接受聯合國、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無償援助購置、建設的🛍️。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的由本市或者區、縣財政部分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包括下列情況: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滬單位與本市共建儀器中心或共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建立科研基地🧔🏿♂️,獲得本市財政經費支持購置、建設的;
(二)國家重大重點科技計劃資助的研究開發項目👩✈️,獲得本市地方匹配資金支持購置、建設的;
(三)國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大建設項目獲得本市財政經費支持購置🙇🏼♀️、建設的;
(四)其他獲得本市財政專項資金資助購置、建設的➜。
第五條 管理單位應在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www.sgst.cn)上✌🏿,通過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系統填報《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基本信息表》🤶🏼,經本市主管部門網上備案後提交。主管部門為區縣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區縣科委備案;無主管部門的,由市科委備案。
第六條 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基本信息。
第七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理單位應在發生變化後兩個月內在網上更新基本信息,確保信息的及時有效👰🏼、準確完備⏱。
第八條 本市通過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匯總👩、分類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基本信息🌒,並向社會發布⛴。
市科委每年就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的基本情況與有關主管部門和各區🪙、縣進行交流🪃,並為本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新購、新建評議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條 市科委對管理單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年度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於管理單位總數的10%;抽查情況經匯總後通過上海市科委門戶網站(www.stcsm.gov.cn)、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作為年度儀器共享服務獎勵的考核依據🤾🏼。
第十條 鼓勵管理單位將自建的科學儀器設施信息或信息庫通過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發布。
鼓勵管理單位將以非本市財政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基本信息予以報送。管理單位報送基本信息並且將其共享服務信息備案的,可申請共享服務獎勵。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相關信息的,由市科委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市科委、市財政局等相關主管部門可將其作為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評議的否決依據之一,並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共享服務獎勵申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信息報送暫行辦法》(滬科〔2007〕第404號)同時廢止